王尔德之子
王尔德之子
费夫扬?荷兰(VyvyanHolland)这个人的姓名,依我们看来,在英国
人的姓名之中,可说是少见的。他在前几年出版过一部自传,书名是《王尔
德之子》。若是仅凭姓名来看,我们实在无法知道他就是大名鼎鼎的王尔德
的后人。一九四九年,王尔德的遗著《狱中记》未经删节的全文第一次出版
时,也由他写了一篇序文。我不明白这是由于怎样的婚姻关系,他既是王尔
德的儿子,为何不曾采用父亲的姓氏。
最近读到他在英国《书与读书人》月刊上发表的文章,才知道他除了写
作之外,正式职业乃是律师。据说他已是王尔德现存的唯一后人。王尔德是
在一九零零年去世的,因此这位《王尔德之子》费夫扬?荷兰先生,至少也
该是六十以上的人了。他在这刊物上所发表的两篇文章,全是谈论法律与文
艺问题的。一篇评论英国目前所采用的取缔猥亵出版物的法例。他认为这类
条文实在太陈旧过时,应该及早加以修改或废弃了。最近伦敦有一位初级法
庭的裁判司,下令要销毁一家书店所出版的《十日谈》,说它是淫书。后来
被告不服,上诉得直,撤销初审原判。这件禁书案曾引起英国出版界和言论
界的攻击。荷兰在他的文章里引了这件案子作证,指出英国这一套法律早已
陈旧过时,应该快点修改了。
另一篇文章是关于英国版权法的,其中就提到了他父亲的著作权问题。
原来英国法律规定,一位作家的作品,在他去世五十年之内,享有版权的保
护权。如非获得这位作家的后人或遗产保管人的同意,别人是不许将他的作
品随便出版的。但是满了五十年后,这位作家的遗著专利权便消失了,任何
人都可以将他的作品随意出版甚或删改。费夫扬?荷兰指摘这条版权法对待
作家最为苛刻不合理。他说,任何人的财产权在法律上只要纳了税而又不曾
犯法,便可无限期的传之子孙,决不会过了若干年限便丧失。可是作家的作
品乃是一位作家最宝贵最主要的财产,为何传了五十年之后便要从他的子孙
手中夺去而充公呢?
他举出他父亲王尔德的版权问题为证。他说,他父亲与萧伯纳是同时期
的作家,可是王尔德短命,萧伯纳长命。王尔德在一九零零年去世,因此他
的遗著专利权到了一九五零年便已经丧失。可是长命的萧伯纳活到一九五零
年才死,因此他的著作专利权便可以保持到公元二千年。荷兰说,同一时期
的两位作家,他们的作品在身后所受到的待遇已经如此差异。这条法律不公
平和不合理之处,可想而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