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情在法庭上的地位
外电报道,西班牙一对夫妇向法庭申请离婚,理由是彼此不再爱对方,法庭却认为没有爱情并不足以构成离婚的理由,否决二人的离婚申请。
彼此不再爱对方并不是离婚的理由?初看觉得可笑,原来法律的确如此,香港也是。香港跟随大英法律,一对夫妇申请离婚的五个理由分别是:一方通奸,令配偶不能忍受。
被其中一方不合理对待。不合理对待的范围可以很广泛,譬如一方受到虐待、夫妻没有性生活等等。
分居一年,双方同意离婚。
一方不同意离婚,双方分居两年。
一方被离弃两年。
在这五项离婚的理由之中,并没有一个理由是彼此不爱对方。
没有爱情往往是一段婚姻破裂的原因,却不能成为法律上的理由。一对不再有爱情的夫妻只能以其他理由了结婚姻,听说曾经有人为了速战速决,长痛不如短痛而承认通奸,结果要付出高昂的代价。
法庭不接受彼此不爱对方作为离婚的理由,因为法官不能为爱或不爱下一个定义。
怎样才算没有爱情?怎样才算爱?古往今来,文人哲人为爱情下过很多定义,可是,从来没有一个定义是被法庭承认的。
爱情在法律上并没有地位,它毕竟太抽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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